一、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主要區(qū)別
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主要區(qū)別: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質不同,無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狀態(tài)不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應在法定的催告期間30日內追認,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嗎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經成立了的,只是合同法律效力還處于待定狀態(tài)。合同成立與合同效力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合同先成立,才談得上效力問題。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構成條件
1.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合意;
2.合同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
3.合同經權利人追認,依法生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