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雇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托、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17。勞務合同的概念很寬泛,目前尚沒有明確統(tǒng)一的法律定義。筆者認為: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xié)議。它屬于民法調(diào)整的范疇,該合同標的是勞務。有學者將勞務合同定義為:“勞務合同是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關于提供勞動服務而訂立的協(xié)議。”筆者認為,勞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一方提供活勞動給另一方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協(xié)議18”。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nèi),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19。
廣義的勞務合同涵蓋的內(nèi)容很多,只要是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均可納入該類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給另一方勞務(活勞動服務)側重的不同,可以把廣義的勞務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的合同。有學者將該類勞務合同內(nèi)容概括為以下諸多方面:委托、行紀、居間、保管、倉儲、運送(輸)、旅游、演出、雇傭、銀行轉帳結算合同以及勞動合同20。另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于勞務行為結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該類合同的內(nèi)容主要是承攬合同,以及承攬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1。廣義的勞務合同主要遵循傳統(tǒng)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調(diào)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為有名合同,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行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雇傭合同,在大多數(shù)國家它仍由民法來調(diào)整;對于雇傭合同中的另一種特例勞動合同,由于它“以個人思想為背景的法律結構,在近代社會越來越不適應規(guī)范勞務契約之現(xiàn)實22”,尤其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遂進入具有社會進程的勞動契約時代,“合同的自由協(xié)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體現(xiàn)了政府干預,其只在消除現(xiàn)實社會中難以實現(xiàn)的非實質(zhì)性的平等,使經(jīng)濟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受雇者或勞動者)得到較多的保護,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夠得到真正的實現(xiàn)23”。“因此乃產(chǎn)生具有社會意義之勞動契約法24”。這樣,發(fā)展到今天的勞動合同已不再由民法來調(diào)整,而是由勞動法來調(diào)整25。
綜上所述,可以對勞務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下概括: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guī)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jù)《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nèi)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guī)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nèi)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nèi)容既可以屬于生產(chǎn)、工作中某項專業(yè)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26。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jù)《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guī)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