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后還應進行行政處罰嗎
犯罪行為人被人民法院處以刑事處罰后,如果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是針對同一行為,且能全部折抵的,則不應進行行政處罰;如果不能全部折抵的,則剩余部分的行政處罰仍然要履行。一般針對同一行為的拘役或有期徒刑,能與行政拘留相折抵,而罰金能與罰款相折抵。刑事處罰后還應進行行政處罰嗎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