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只蓋公章行嗎
合同只蓋公章行。經過雙方當事人共同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上可以只蓋公章。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且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社會公序良俗的。只蓋公章的行為并不會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合同章與公章的區(qū)別
合同章與公章的區(qū)別:
1.使用范圍不同。公章適用范圍廣泛,涵蓋合同章。合同章只能在合同上有用;
2.執(zhí)章人不同。一般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掌。合同專用章可由法人執(zhí)掌,也可由專門的合同人員負責保管;
3.管理部門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
三、合同章需要編號嗎
如果你單位就僅有一個合同專用章,是不需要編號的,否則,就需要區(qū)別不同合同專用章的責任人,那是需要編號的。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xié)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公司的合同專用印章的行為。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而成立,并對當事人雙方發(fā)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于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