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針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對于被告而言,很多時候可能會出現(xiàn)缺席判決的情況,那么你知道法院缺席判決的條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guān)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guān)的內(nèi)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缺席判決的條件
經(jīng)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合法傳喚要經(jīng)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合法傳喚,合法傳喚指的是人民法院要嚴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對當事人進行傳喚。傳喚的方式有三種,一要使用傳票,二要把傳票送達本人,三要有送達回證。如果用傳票傳喚,或送達開庭通知書,應附有送達回證,由受傳喚的被告人簽名、蓋章,以證明他在法定期限內(nèi)接到了傳喚通知。口頭、廣播、喊話甚至讓他人轉(zhuǎn)告的簡便傳喚方式,都不是這里所談的合法傳喚,所以不能作為缺席判決的條件。經(jīng)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兩次合法傳喚要經(jīng)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兩次合法傳喚,傳喚的次數(shù)不得少于兩次,而且兩次傳喚都必須合法。雖然兩次傳喚,如果其中一次傳喚合法,另一次傳喚不合法,就不能以經(jīng)過兩次傳喚為理由,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雖經(jīng)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兩次合法傳喚,還要看被告人沒有到庭有無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理由外,還應考慮當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難。如被告人有緊急公務需要處理等。但有的被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代理人借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屬于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可以缺席審判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xù)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jīng)提交的證據(jù)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在借貸案件中,債權(quán)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guān)系明確的,經(jīng)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guān)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其實在民事訴訟當中被告方并不需要原告自己去尋找的,而且真的找不到被告人了的話,那么人民法院會通過公告的這種方式向被告方傳達信息,公告登出到了60天以后仍然不出席的,按照缺席審判來處理。
三、缺席判決是什么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具體而言,就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jù)、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jù)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zhì),當事人對自己的權(quán)利具有處分權(quán),而且,實踐中經(jīng)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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