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債務方面的時候,是需要通過協議的方式來進行確定的,承擔相應的債務也是需要根據情況來進行的,那么債務承擔協議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債務承擔協議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嗎
根據債務承擔的條件,債務承擔應該是經過債權人同意,而非債務人同意。按照《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債務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債務人轉讓其債務,除應與受讓人達成相關的轉讓協議外,還應當征求債權人的意見,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讓,則債務人轉讓其債務的行為無效,不對債權人產生約束力。
二、債務承擔協議能否改變管轄
債務承擔協議能改變管轄。債務承擔協議中當事人可以對管轄問題做出變更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三、民法典中甲方債務由乙方承擔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甲方債務由乙方承擔屬于債務承擔,這種協議是有效的,只要債權人同意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zhèn)鶛嗳嗽诤侠砥谙迌扔枰酝?,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br>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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