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利[tea profit] 茶葉生產(chǎn)、流通過程中產(chǎn)生的利潤。
是唐以后各代課收的重要財政來源之一。在不同歷史時期,由于其推行的茶政、茶制、茶法不同,茶利包含的內(nèi)容和數(shù)額也各不相同。唐代茶稅幾乎是茶利的全部。貞元(785~805)年間,全國茶稅四十萬貫,大中六年(852)達到八十萬貫,而宋代單東南年均茶稅即達七十五萬貫,加上四川三十萬貫已逾百萬,這僅是茶利的一部分。宋代茶利的構(gòu)成要復雜得多。
嘉祐四年(1059)前的百年禁榷時期,茶利一般包括茶息、茶稅、食茶歲課三項。茶息即買、賣茶的差價,又稱茶凈利。茶稅,由商品流通稅(即過稅)與商品零售稅(即住稅)二項構(gòu)成。食茶歲課,乃出售食茶獲得的利潤。以景祐元年(1034)為例,這三項的數(shù)字分別為五十九萬緡、五十七萬緡和三十四萬緡,合計為一百五十萬緡。禁榷時,最高年份東南茶利五百余萬緡,林特改革茶法前的景德四年(1007),東南三百六十余萬緡茶利盡歸大茶商。
茶法改革,導致茶利的大起大落,通商前夕的嘉祐二年(1057),茶利只有約四十七萬緡。茶利也是衡量茶法利弊的標準之一。嘉祐四年(1059)至崇寧元年(1102)實行通商法,其茶利大致由茶租和茶息兩項構(gòu)成,治平(1064~1067)年間,分別為三十六萬緡和八十萬緡,合計一百一十六萬緡。
北宋末,蔡京屢變茶法,茶利由引息錢、水磨茶息和茶稅三項構(gòu)成,政和四年(1114)競高達四百萬緡。就全國范圍而言,還應包括四川茶利,宋初通商時,僅茶稅一項,年額三十萬緡。熙寧七年(1074)后,還應包括茶馬貿(mào)易利潤,大致分為引息、出賣食茶息錢及茶稅三項,年額由熙寧、元豐(1074~1085)年間的五十萬緡飆升至八十萬緡、一百萬緡、一百七十萬緡,最高時茶馬司引息錢至四百二十八萬緡。
南宋茶利紹興末(1162)達二百七十萬緡,淳熙初(1174)達四百二十萬緡,這僅是東南賣茶引歲入一項,成為僅次于鹽利的財政支柱。宋代茶稅在茶利中所占比重在三分之一左右。宋代茶利,主要用于支付養(yǎng)兵之費。所謂“國家根本,仰給茶鹽“。元、明、清各朝的茶利各有不同的構(gòu)成,均在本朝財政中占有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