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為財產(chǎn)問題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一方因為財產(chǎn)問題不同意離婚應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或者一方有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等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準予離婚。一方因為財產(chǎn)問題不同意離婚怎么辦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