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行政機關面臨著因群眾的不滿引起的訴訟時,都需要派職工參加訴訟并進行答辯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的答辯狀,那么行政訴訟答辯狀內(nèi)容有哪幾部分呢?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行政訴訟答辯狀內(nèi)容有哪幾部分
(一)首部
即標題,寫文書名稱“行政答辯狀”。
(二)行政訴訟答辯狀的正文
1、當事人欄:
在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單位全稱和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然后,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2、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某因何項具體行政行為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例如:“答辯人對原告 (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組織名稱)提起?。ò赣?,即具體行政行為名稱)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或者寫:“答辯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 提起 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
3、答辯部分。答辯的論點和論據(jù)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
(三)行政訴訟答辯狀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單位全稱;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再另起一行依次列寫委托代理人:?。ê灻蛏w章)。然后注明年、月、日,加蓋單位公章。
3、附項寫明。
二、答辯可以從哪些方面進行
(1)就案情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所敘述的案件事實經(jīng)過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須明確提出,予以糾正,以正視聽。如果起訴狀中所說的事實存在,也應當明確表示,說明事實沒有出入。
(2)就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性進行答辯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可以按照案情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幾種答辯方法:
1、認為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完全正確的,則明確指出原告起訴無理。必須針對原告起訴的論點,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案情事實,列舉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并適當摘引其相應的條款,進行辯駁,說明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確的。
注:被告如果是復議機關,還須闡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根據(jù)及其對原告是否有利。
2、認為自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欠缺的,先就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部分,根據(jù)事實、證據(jù)以及法律和法規(guī)進行答辯,然后再實事求是地說明具體行政行為也存在某些不妥之處,并提出改正意見。
3、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或者認識到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確屬不當?shù)模诖疝q狀中不再進行答辯,可以直接承認原告起訴的理由和請求正確,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受訴人民法院將對該項行政訴訟暫停進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提出撤訴。屆時,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訴,也將根據(jù)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訴訟請求。
(3)就法定程序方面進行答辯
1、如果起訴狀指責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這種指責是沒有根據(jù)的,應當依法據(jù)理予以駁斥。
2、如果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院又未發(fā)覺時,應當明確予以提出。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訴前有其特定的必經(jīng)程序。對于法定的在起訴前必須經(jīng)過一次或者兩次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沒有經(jīng)過必要的申請復議程序,或者是雖經(jīng)申請復議,但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nèi)尚未作出復議決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訴訟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應當摘引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相應條款,指出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序。
(4)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和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要求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部分撤銷,還是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在答辯狀中所提供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可以在答辯狀中舉出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名稱,并摘引其相應的條款,以供受訴人民法院參考;根據(jù)情況需要,也可以將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或其相應的條款加以復印,連同答辯狀附送受訴人民法院。
三、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nèi)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nèi)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法庭審理開始階段的工作有: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報告審判長;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審理過程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zhì)證;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等。
合議庭評議是在上述審理基礎上,合議庭人員進行評議,對如何判決提出各自的觀點,達成一致意見后,報院長審批。合議庭評議應不公開進行,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有不同意見應允許保留并記入筆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經(jīng)過上述審理及合議庭評議后,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判的行為。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應一律公開進行。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上訴權利以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以上就是由小編整理收集的關于行政訴訟答辯狀內(nèi)容有哪幾部分的信息,由上可知,行政訴訟答辯狀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項及附項構成,其中要注意正文中需寫清楚答辯的內(nèi)容。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yè)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