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范圍:
各類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慮,詳見jgj50-2001第21~24頁,5.1與5.2條。
(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
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與地面、門、樓梯與臺階、扶手、電梯與升降平臺、廁所浴室、無障礙客房、住房、停車位等。
1.出入口:“公共建筑與高層、中高層居住建筑入口設臺階時,必須設輪椅、坡道和扶手”<第7.1.2條>建筑入口輪椅通行平臺的最小寬度,一般建筑應≥1.5m,對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應≥2.0m,門扇開啟的凈寬:推拉門、折疊門、平開門、彈簧門(小力度)應≥0.8m,自動門應≥1.0m,建筑物內(nèi)所有的門均不得小于這個凈寬。出入口內(nèi)、外應留出供坐輪椅者回轉(zhuǎn)的面積。否則無法改變行進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備電梯時,必須設無障礙電梯”。電梯廳的深度≥1.8m,按鈕高度0.90~1.10m,電梯門應≥0.90m。
3.坡道:坡道的坡度大小,關(guān)系到輪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駛。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況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長度應符合7.2.5條表中的規(guī)定。一般設計時選用1/12的坡道,當高坡達到0.75時,坡度的水平長度是9m。需在坡道中間設深度為1.5m的休息平臺。 休息平臺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長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當坡度小于1/12時。允許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長度。 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場地限制改建的舊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走道和道路:
“乘輪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寬度
這些寬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輪椅行駛的寬度定的,一輛輪椅通行的凈寬一般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凈寬為0.55m。則1.20m寬的走道能滿足一輛輪椅和一人側(cè)身互通;1.50m寬走道能滿足一輛輪椅和一人正面互通;1.80m寬走道則能滿足兩輛輪椅互通。若走道凈寬小于1.50m時,則應在走道末端設1.50m×1.50m的輪椅回旋面積,使之能吊頭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