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旦簽訂了就具有法律效力了,不過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一些不遵守約定的現(xiàn)象,如果是這樣的話,是可以撤回承諾的,那么承諾的撤回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承諾的撤回是怎樣的
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生效前有權取消承諾。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fā)出承諾之后并且在承諾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據(jù)到達主義,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后可以將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時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
二、延遲承諾有哪些法律后果
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fā)出承諾,不能發(fā)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
如德國民法典第150條、日本民法典第523條、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160條均規(guī)定,遲到的承諾,視為新要約。有的國家規(guī)定,如果要約人欲使該承諾生效,則應當立即通知受要約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條第3款規(guī)定:“即使承諾遲延,要約人亦可以保留遲延承諾的效力,但是,以立即向另一方發(fā)出通知為限。”這樣規(guī)定的結果與德國、日本以及臺灣地區(qū)的規(guī)定是一樣的。遲延的承諾視為新要約,立即發(fā)出通知等于是對此新要約的承諾。
三、承諾撤回與撤銷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兩者區(qū)別:
(一)出處不同
撤銷,指取消;從法律上取消。語出蔡*藩、許*父《民國通俗演義》第十回:“唐*儀南下組閣,南京政府已承認撤銷。”
撤回,指撤退回來;撤退回到。語出清*連《嘯亭雜錄·緬甸歸誠本末》:“鎮(zhèn)府聞報,率兵二百名於四月辛酉出御,行抵姚-關,旋即撤回。”
(二)含義不同
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資質資格由于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fā)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撤回召回派出去的,如軍隊從特定位置或地區(qū)有秩序地撤退。收回發(fā)出去的,常指收回所說的話或對某人不信任的暗示。一個由自己撤其批評的機會。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承諾的撤回是怎樣的”全部內容。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不遵守約定的現(xiàn)象發(fā)生,或者因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違反約定,大家可以撤回承諾。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