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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落不明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

        發(fā)布時間:2024-09-02
        在一些地區(qū)是會出現(xiàn)有人員外出務工之后,長時間沒有聯(lián)系的情況,這個時候對于家庭來說,也是會出現(xiàn)一定程度影響的,那么下落不明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下落不明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
        下落不明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確認屬實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離婚訴訟一方下落不明解決的思路
        (一)關于案件受理問題
        1、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體住所地,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不予受理。
        一種觀點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guī)定,起訴狀應當載明被告的工作單位和住所,倘若訴狀中缺失該內容,經限期補正仍不能完善的,法院以起訴狀內容有欠缺而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對方當事人的確切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無法送達,那么法院就應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不予受理。
        我們認為,民訴法第119條規(guī)定的“要有明確的被告”只是對當事人的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的一種初步審查,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否則就會妨害當事人訴權的行使。200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guī)定,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對此,2015年頒布的《民訴法解釋》第209條第1款也規(guī)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可以認定為由明確的被告?!痹摽畹闹匦囊膊辉谧∷刃畔⒕唧w明確,而在于“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br>2、能否以未宣告失蹤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民法典》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該條規(guī)定雖然把宣告失蹤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將宣告失蹤作為人民法院受理一方下落不明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
        因此,部分法院以未宣告失蹤為由,對一方下落不明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駁回起訴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事實上,2015年《民訴法解釋》第217條已明確規(guī)定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根據該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沒有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且依法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3、能否僅以法院張貼、登報方式公告送達
        至于公告送達的方式,有的法院采取張貼的方式,有的法院采用登報的方式。為了避免被告及其他知情人因未注意法院宣傳欄張貼或人民法院報登報的內容,有必要采取一些輔助措施:關于張貼,除了法院公告欄、戶籍所在地外,還應張貼在原告、被告以前經常生活、出入、工作地段、原居住地等,關于登報,如在調查出被告下落不明前的大致去向后,可在去向所在地和原居住地的影響力大、覆蓋面廣的報紙上予以同步刊登。最后將公告同時送達被告的近親屬和原所在的村(居)委會、社區(qū),并和被告近親屬進行談話做筆錄,告知其被告訴訟的權利和缺席的法律后果。
        (二)關于證據審核問題。
        由于下路不明一方無法到庭參加訴訟,所以庭審調查只能圍繞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
        1、核實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具體包括:是否經過登記。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證欺騙相對方已經辦理婚姻登記的情形。是否冒名登記。司法實踐中存在因實際結婚人不到法定婚齡而使用他人身份證冒名登記情形。是否婚姻無效。
        2、嚴格審核證明一方下落不明的證據。
        由于不能排除原告隱瞞真實情況,惡意離婚的可能,故有必要對證明材料從主體、形式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從出具下落不明證明材料的主體上來看,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社區(qū)所出具的證明;轄區(qū)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對于這些證明的采納,不能一概而論:(1)原告方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直接采信應慎重;(2)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單位與被告是工作關系,無法得知工作時間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自主選擇其他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直接采信。(3)被告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一般情況下,被告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熟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離婚訴訟,減輕了原告的負擔。但是也應該注意到,基層組織出具證明帶有一定的隨意性,沒有嚴格的認定程序。又由于法院通常都是單方審查,很難認定被告是否確實下落不明。因此,僅憑基層組織的證明一般不能直接認定一方下落不明。(4)公安機關是我國公民戶籍管理的法定部門,由公安機關出具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最具有證明效力。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三)關于判決離婚問題
        1、能否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僅以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為由判決離婚。
        1989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guī)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從該條文可以看出該意見把下落不明滿兩年作為離婚的實質條件。同時,該條文只是說可以判決離婚,并未表示應當判決離婚。這就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審理時可以結合其他因素綜合認定是否應判決離婚。
        一般而言,可根據《民法典》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具體而言,就是一方下落不明前,如有以下情形的,則可考慮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從司法實踐中反應的情況來看,當一方下落不明時,另一方提出的證明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因未經相對方到庭質證,而使法院在是否采信的問題上進退兩難,破與不破往往是法官綜合評價的結果。除了上述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外,還需考慮的一點就是,單純一方下落不明的狀態(tài)本身是否構成感情確已破裂。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之規(guī)定,不區(qū)分一方失蹤的原因以及對另一方的影響,只要下落不明達到宣告失蹤的年限且被宣告失蹤這一客觀條件成就,則就可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因此,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未對下落不明狀態(tài)與感情確已破裂之間關系作出其他規(guī)定之前,法院對判決離婚應持慎重態(tài)度,除非下落不明人已被宣告失蹤,否則輕易不要基于下落不明這一事實本身判決離婚。例如,被告下落不明滿兩年,確實可以說明被告沒有對配偶及其子女盡到相應的責任或逃避責任,但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前與原告之間的感情較好,法院在審理時就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等方面綜合分析,確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2、能否依據《民法典》,認定下落不明構成遺棄而判決離婚?
        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故意離開最后居住地,并故意和自己的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斷絕聯(lián)系的,可考慮認定為構成《民法典》的“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判決準予離婚。在認定下落不明人是否故意的問題上,應當考慮下落不明一方離開最后居住地的理由,過錯程度,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害后果及起訴一方的境況等綜合因素確定。
        三、一方下落不明,訴訟離婚怎么確定管轄權?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但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規(guī)定相應的適用條件,也未規(guī)定確認“下落不明”的部門,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采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對于這些證明的采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納;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單位與被告是工作關系,無法得知工作時間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選擇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采納;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下落不明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的相關知識,在出現(xiàn)長時間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選擇根據時間來進行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方式來解除人身關系,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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