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與準予離婚的情形
按照以下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方攜帶起訴狀以及證據(jù)材料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組織調解,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協(xié)議離婚的程序是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對離婚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等待離婚冷靜期已過的,發(fā)給離婚證。離婚程序與準予離婚的情形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