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放與傳統(tǒng)的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不同,電放就是貨物裝船出運后,客人要求并出具保函,承運人在不簽發(fā)正本提單或者收回已經(jīng)簽發(fā)的全部正本提單的前提下,以電子郵件、傳真或者電報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代理,將運輸?shù)呢浳锝桓督o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
在電放方式下,承運人不簽發(fā)正本提單,但一般會出具提單副本或提單復印件。值得注意的是,電放前必須征得客戶的書面申請的保函!這是日后出現(xiàn)問題核查的根據(jù)以及船公司免責的證明。
電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運人簽發(fā)提單的情況下,當收回提單時即可交付貨物(或簽發(fā)提貨單)。由于承運人收回提單的地點是在交付貨物(卸貨港)以外的地點(通常是在裝貨港),視其為特殊情況,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單。然而,目前有關的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如中國的海商法)和法規(guī)中均無電放”的定義。
電放通俗點講就是發(fā)貨人不用領提單,收貨人憑身份證明提貨的一種放貨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單放貨在提單補料和提單確認階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領取提單階段出現(xiàn)了差別。電放的程序其實很簡單,填了電放申請傳真給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為這是一份普通的申請,上面清請楚楚地寫明了你放棄領取提單的權利。簽字蓋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單了。您如果已經(jīng)拿了提單,又要改做電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單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寫電放申請。
選擇使用電放的依據(jù)和風險
眾所周知,提單已有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等賦予其定義、加以規(guī)范。而“電放”實際上是使用提單時的一種特殊情況。但這種情況非常特別,使得提單的“準流通證券”的性質(zhì),即提單可以通過交付或背書加交付自由轉讓的性質(zhì)被消滅。目前還沒有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法律給“電放”賦予定義和規(guī)范。如前所述,“電放”的原理是異地收回提單,然后交付貨物。這種做法也是參照了在簽發(fā)提單時的特殊情況,即“異地簽單”的做法。但是,“異地簽單”仍然是存在著問題的,并且也有人對其做法提出過質(zhì)疑,可以說“異地簽單”做法的后果存在著不確定性。
嚴格按照本文給予“電放”的定義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確定因素造成的影響。然而,實踐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給“電放”以后承運人承擔的相應責任構成風險。值得注意的問題可以包括,但不局限于:
貨物所在地
目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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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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