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工程合同生效條件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具體如下:
1.主體合格,也就是雙方當事人都需要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
2.意思表示要真實,也就是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應該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內容合法,在合同中約定的一些內容需要是合理合法的,否則合同將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xù)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xù)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通用條款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的通用條款如下:
1.工程范圍。當事人應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項目一覽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棟數(shù)、結構、層數(shù)、資金來源、投資總額以及工程的批準文號等。
2.建設工期。即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所謂中間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
7.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即在施工過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設備由哪一方當事人負責提供。
8.撥款和結算。即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撥付工程價款和結算的方式和時間。
9.竣工驗收。
10.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
三、建筑工程無效合同有哪些情形
建筑工程無效合同有以下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
2.存在違法發(fā)包、轉包、掛靠、分包行為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4.違反招標投標效力規(guī)定的;
5.違反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定的;
6.低于成本價中標的;
7.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