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現有違法所的時候,是需要分辨是不是不當得利的,對于受損的人來說,這也是可以要求進行賠償的,那么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是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是什么
不當得利就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取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四點:
1、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2、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3、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
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梢姏]有法律的依據,是對于獲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
二、不當得利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民事立法關于不當得利只有兩個條文,《民法典》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予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guī)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
《民法典》對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對不當得利的返還標的、返還范圍也做了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但對不當得利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對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未做區(qū)分,沒有明確的受益人主觀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司法解釋中對“返還不當利益”的界定不完備,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釋不明確?,F行法規(guī)價格償還的計算方法,善意受領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時免除的返還義務以及轉得人的返還義務等未作規(guī)定。
雖然我國《民法典》與司法解釋對不當得利都有立法規(guī)定但由于這一制度的規(guī)定的粗糙,太過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國不當得利制度的適用困難。法官在審判此類案件時只能依據“衡平”的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應返還的范圍。但是法官的素質良莠不齊,與要求法官有較強的正義感和較高的專業(yè)素養(yǎng)相差甚遠。法官的認識不同,會造成相類似的案件出現巨大的差異。
三、一般不當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fā)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包括:
(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等。占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占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占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當得利。
(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范圍或效力范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
(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后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于后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fā)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于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三)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tài)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對于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有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之爭。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于同一事實發(fā)生,如果是基于兩個不同的事實發(fā)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具有牽連關系,也不應視為具有因果關系。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具有可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系,即如果沒有受益的事實,他方即不致受有損失時,則二者之間便具有了因果關系。這兩種主張在有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往往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論:如乙偷竊甲的現金,清償了乙對丙的債務,依據直接因果關系說,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償行為,甲的受損是基于乙的偷竊行為,它們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而依據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則受益與損失間因兩個事實上的牽連關系而具有了因果關系。通說認為,為了充分發(fā)揮不當得利對不公平的財產變動關系的調節(jié)作用,應采非直接因果關系的主張。因此,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獲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不當利益的獲取,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四)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tǒng)一說與非統(tǒng)一說兩種主張。
主張統(tǒng)一說的學者認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應當具有統(tǒng)一的意義,對各種不當得利情形下的“無法律上原因”應以統(tǒng)一標準厘定,如財產或者利益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反共同生活的基本準則,在統(tǒng)一說下又有公平說及正法說、債權說及相對關系說、權利說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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