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為輕傷后派出所不可以直接抓人的,受害者在被鑒定為輕傷后要及時的報警處理。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那么是可以三年有期徒刑的。鑒定輕傷一般可以到醫(yī)院鑒定或者由法醫(yī)檢查。
一、鑒定為輕傷后派出所是否可以直接抓人
鑒定為輕傷后派出所不可以直接抓人的。受侵害人的傷勢鑒定為輕傷后應當及時的報警處理。一旦傷勢被鑒定為輕傷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派出所應當對打人者立案偵查,立案后即可對打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如果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二、什么地方可以做輕傷鑒定
鑒定輕傷可以在醫(yī)院鑒定或者由法醫(yī)檢查。
所謂傷情鑒定,通過法醫(yī)調查取證或有醫(yī)院證據,顱腦受到物理撞擊,傷情癥狀危及生命應按重傷標準治療。也可根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犯罪情節(jié),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大腦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的恢復程度。
在重要的時間節(jié)點內,在入院期間或重癥、昏迷期間,法醫(yī)通過公對公到醫(y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狀況,劃分傷情等級。通過醫(yī)療跟蹤、觀察檢查、癥狀分析、測試比對,進行的一套法律醫(yī)學傷殘等級鑒定。
三、輕傷派出所抓人流程是怎么規(guī)定的?
輕傷派出所抓人流程是: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fā)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zhí)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zhí)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另外,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輕傷派出所抓人是需要按照流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