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參加工作時間以最早參加工作材料中記載的參加工作時間為準,同時勞動者工作的時間每天不能超過八個小時,如果需要加班的情況下,要征求勞動者同意即可。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是不能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十五。
一、教師參加工作時間以什么為準
教師參加工作時間以最早參加工作材料中記載的參加工作時間為準,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
《勞動法》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二、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怎么算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給勞動者。因為延長工作時間,屬于加班,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更高標準的報酬給勞動者。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仲裁怎么證明工作時間
勞動仲裁工作時間可以用以下材料證明: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的證人證言、錄音錄像、工作聊天記錄或者其它材料等。勞動時間的證明責任由勞動者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