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有多長時間的限制
勞動糾紛一般有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十五日。勞動糾紛有多長時間的限制的法律依據(jù)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