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望孩子的權利如何確定
離婚探望孩子的權利的確定方式:男女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期限等行使其法定探望權,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探望孩子的權利如何確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xié)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