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拐賣婦女兒童的概念和構(gòu)成特征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概念即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其構(gòu)成特征包括:1、主體是一般主體。2、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3、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quán)和人格尊嚴權(quán)。4、客觀方面存在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簡述拐賣婦女兒童的概念和構(gòu)成特征的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